第一条 为健全监督机制,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和《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务实、简明、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被评议单位的情况报告后形成的,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而要求“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限期办理或答复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常委会组成人员经过调查研究,形成的提交会议的书面发言材料;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审议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形成的供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的调查报告或初审报告。
第四条 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到相关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工作委员会初审报告、调查报告和是否需要提出交办的事项进行认真审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需要交办事项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对会议审议时所提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起草审议意见初稿。起草审议意见,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力求真实简练。
第六条 审议意见书初稿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定后签发。审议意见书应根据会议审议情况,提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并要求承办单位,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办理完毕。
会议审议的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调查报告等,属于原则性、指导性的意见可以不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由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情况进行修改后提出具体交办事项。
第七条 审议意见的交办、督办工作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办公室配合。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在接到《审议意见书》后的6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并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代表、常委会委员、兼职委员对落实情况进行实地察看,最后上常委会进行审议表决。
第九条 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结的,承办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时办结的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计划,经分管副主任同意,可适当推迟办理时间。
第十条 办理情况报告应写明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效果及其他有关问题,并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承办单位在提交办理情况时,应将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复印件一并提交。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可随时听取审议意见办理进展情况,或组织调研、视察、检查。对审议意见办理不力的,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提请质询案,也可以提请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关决议。
第十二条 全年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会议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办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新密市人大常委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