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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日期: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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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使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权力。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意图。以经济和社会建设为中心,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议事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出国等特殊情况请假并经批准外,应按时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必须提前签到,并按指定席位就座。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并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3日前,将会议时间、议程草案等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集的会议,以临时通知为准。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在会前围绕有关议题组织调查或视察,并写出调查或视察报告。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及有关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各乡镇人大主席、街道(景区)人大工委主任,根据需要列席会议。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除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外其他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邀请部分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所提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不宜或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向提案人或提案单位说明。

第十四条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会议作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或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有关议案说明后即可进行审议。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或提议案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重大议案草案,常委会审议后认为不成熟或需进一步修改,待下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再行表决。

第十七条 对一些重大问题或事项,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作专题工作报告或工作汇报。

市长、院长、检察长分别代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到会作工作报告;市长、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作工作报告时,可委托主管副职到会报告,并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出审议意见,会后5日内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转交市一府两院办理或整改。一府两院接到《审议意见书》后,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15日内报送人大常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提出修正或者作出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择期听取一府两院贯彻落实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并实行表决制。表决未获通过的,常委会择期再次听取整改情况报告。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将追究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3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逾期未送的,本次会议不予听取审议。

第五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一府两院提出的人事任免案应由其正职领导或其委托主管副职向常委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任免案及有关材料应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5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逾期者,本次常委会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对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察,考察结果由考察组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一府两院提出的拟任职人员应在表决前向常委会会议作任前发言

第二十八条 人事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有效。表决结果当场宣布。经表决通过任职的人员,由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被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章 质 询

第二十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的对象应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质询的内容和具体问题,应是本行政区域内影响大,后果严重,造成损失或久拖不决、不办而引起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负责答复,答复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的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常委会会议上明确答复。常委会应对答复进行审议或对质询案提出的问题作出决定。

书面答复的质询案,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应提前准备发言提纲,紧扣议题,突出重点,直接了当表明观点。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表决器表决方式、举手方式或其它方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委会主任会议,修改权属常委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密市人大常委会

              二一七年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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