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使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权力。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中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意图。以经济和社会建设为中心,审议决定本行政区域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以人为本,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议事的出发点和归宿。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常委会组成人员除因病、出国等特殊情况请假并经批准外,应按时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必须提前签到,并按指定席位就座。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并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3日前,将会议时间、议程草案等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召集的会议,以临时通知为准。
第八条 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委员会在会前围绕有关议题组织调查或视察,并写出调查或视察报告。
第九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及有关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各乡镇人大主席、街道(景区)人大工委主任,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同时,可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常委会会议的列席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除工作委员会兼职委员外其他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根据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邀请部分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和审议意见。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所提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不宜或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向提案人或提案单位说明。
第十四条 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提议案的机关或提案人向会议提供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向会议作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或补充说明。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有关议案说明后即可进行审议。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或提议案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重大议案草案,常委会审议后认为不成熟或需进一步修改,待下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再行表决。
第十七条 对一些重大问题或事项,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组织专题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也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作专题工作报告或工作汇报。
市长、院长、检察长分别代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到会作工作报告;市长、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作工作报告时,可委托主管副职到会报告,并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可以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所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整理出审议意见,会后5日内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转交市“一府两院”办理或整改。“一府两院”接到《审议意见书》后,要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15日内报送人大常委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跟踪督促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提出修正或者作出决议、决定。“一府两院”对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应认真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择期听取“一府两院”贯彻落实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情况的报告,并实行表决制。表决未获通过的,常委会择期再次听取整改情况报告。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将追究“一府两院”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应在常委会举行会议3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逾期未送的,本次会议不予听取审议。
第五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一府两院”提出的人事任免案应由其正职领导或其委托主管副职向常委会提出。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任免案及有关材料应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5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逾期者,本次常委会将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对拟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考察,考察结果由考察组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一府两院”提出的拟任职人员应在表决前向常委会会议作任前发言。
第二十八条 人事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以逐人表决,也可以合并表决,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有效。表决结果当场宣布。经表决通过任职的人员,由常委会主任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被任命的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章 质 询
第二十九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的对象应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质询的内容和具体问题,应是本行政区域内影响大,后果严重,造成损失或久拖不决、不办而引起群众关注、反映强烈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负责答复,答复时间由主任会议决定。受质询的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在常委会会议上明确答复。常委会应对答复进行审议或对质询案提出的问题作出决定。
书面答复的质询案,应当由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发言,应提前准备发言提纲,紧扣议题,突出重点,直接了当表明观点。
第三十四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表决器表决方式、举手方式或其它方式。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常委会主任会议,修改权属常委会。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新密市人大常委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